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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维修质量纠纷

  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常见的有承诺修理项目纠纷、维修技术质量纠纷、汽车配件质量纠纷、维修工时费纠纷和标的物灭失纠纷等。

1、承诺修理项目纠纷
  维修时,承修方原本承诺的一些修理项目与实际修理项目有出入,要么漏检、漏修,要么未经托修方同意而擅自修理部门项目。

2、维修技术质量纠纷
一些维修厂不按照自身的资质和等级,随意超越修车范围,跟本不管质量如何。有些修车“黑店”里的工人多未受过专业培训,又没有专用的机械设备,只顾赚黑钱,维修的质量纠纷表现为维修后故障仍然存在,多次维修、维修时间过长影响用 户正常使用,甚至越修越坏。

3、汽车配件质量纠纷
承修方提供、安装、替换的汽车零配件质量不过关,以次充好、以假当真、甚至偷梁换柱,侵害托修方的经济利益,严重的造成车辆行驶事故,甚至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4、维修工时费纠纷
主要体现在胡乱收费、漫天要价等方面,要么未明码标价,对不明就里的车主痛“宰”一把;要么夸大其词,小问题严重化,在维修难度和工时方面欺瞒托修方。

5、标的物灭失纠纷
这里的标的物指的是送修的汽车或汽车的重要总成和部件,托修方将待修汽车送到修理厂后,发生诸如发动机、高档音箱设备等总成或零部件丢失、损毁等也存在修理方未经车主同意擅自使用在修车辆的问题。

车辆维修维权

在遭遇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用户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1、事先预定

  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保证发生纠纷后偶调解的依据:托修方应该与方事先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约定修理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其他责任事项。之所以强调要签订书面合同,是因为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打官司实质上就是打证据,如果拥护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有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承修方会提供他们事先准备的格式条款合同,让托修方签字。这里所说的格式条款合同,也就是人们常见的承修单或者叫做委托修理单,所以,修托方在钳子之前务必详细阅读合同文本,如有需要特别约定的,可以在空白处写明。

2、维权步骤

一旦发生维修质量纠纷,建议用户按以下步骤进行,这样能够做到有理、有利:

1)调解:首先与承修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特别提示: 用户可以请求法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

2)鉴定:汽车维修质量坚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汽车维修管理站(处),这一机构隶属各级交通局。该站会做出事实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和事故坚定报告。

3)诉讼: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参考


维修行业内部的有些约定俗成的规定(即所谓“行规”)对托修方是有利的,可是许多拥护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有必要列举出来供托方参考:

1、超过合同约定的修理范围而造成的修理质量后果,一律由承修方负责。

2、因承修方配件采购、承修方委托第三者加工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修方负责。

3、关于托修方自带零配件(包括旧件)引起的质量纠纷的认定,《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15条规定:“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4、对于承修方的维修技术有问题和托修方不正确使用兼而有之的修理质量纠纷,应该首先确定承修人的过失为主要责任,然后才根据用户发现异常和故障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按照责任比例来划分,即承修方不得动辄以托修方“使用不当”、“油料不好”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5、关于质量事故是否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内的判定,实行托修方申诉理由优先的原则。例如,某一质量事故按时间间隔计算,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那么应该视为尚未超过质量保证期(反之亦然),承修方仍然负有返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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